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市人力社保局等相关部门按照企业需求和上级工作安排统一组织的外出招才引智活动的我市各类企业。
二、补助标准
(一)参加国(境)内招才引智活动,每家用人单位的展位费(场租费)、住宿费合计3000元以内的由活动组织单位承担,超出3000元部分及其他费用由用人单位自理。
(二)参加港、澳、台地区招才引智活动,每家用人单位的展位费(场租费)、住宿费、交通费合计5000元以内的由活动组织单位承担,超出5000元部分及其他费用由用人单位自理。
(三)参加亚洲国家招才引智活动,每家用人单位的展位费(场租费)、住宿费、交通费合计1万元以内的由活动组织单位承担,超出1万元部分及其他费用由用人单位自理。
(四)参加欧美及其他国家招才引智活动,每家用人单位的展位费(场租费)、住宿费、交通费合计2万元以内的由活动组织单位承担,超出2万元部分及其他费用由用人单位自理。
(五)每次活动由组织单位统一进行招聘宣传,安排每家单位1个标准展位、1个标准间(单人参加的,住宿服从统一安排),交通费补助每家单位不得超过2人。
(六)住宿原则上由活动组织单位统一负责,国内住宿费不得超过国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国(境)外活动住宿费不得超过1千元/天/家,超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自理。
(七)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招才引智活动,补助额需先扣除上级部门的补助。
三、办理流程
(一)各用人单位结合自身需求,须在规定时间内根据每年组团外出招才引智相关文件向活动组织单位进行报名。
(二)活动组织单位根据《关于在全市财政性资金使用管理中应用信用报告的通知》(义财企〔2017〕7号)的规定应用信用报告,视用人单位的信用等级调整具体补助数额。
(三)招才引智活动由活动组织单位工作人员带队的,由带队工作人员统一支付展位费(场租费)、住宿费及当地包车费用,费用总额不得超出用人单位所能享受的补助总额。
(四)安排用人单位自行前往参加招才引智活动的,活动结束后持展位费(场租费)、住宿费、交通费发票原件(参加国内招聘无需提供交通费发票)及单位银行账号到活动组织单位相关科室进行审核、报销。
四、其他事项
(一)每次活动结束后用人单位须及时上报《组团招才引智活动反馈表》,并配合活动组织单位做好人才引进追踪调研工作,否则,在一年内不安排参与政府组织的各类公益性信息发布和活动。
(二)用人单位报名并经确认后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招聘活动的,须提前一周告知组织单位,否则,将该企业列入非诚信企业名单,在两年内不安排参与政府组织的各类公益性信息发布和活动。
(三)本实施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