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内容
1.对在东阳连续工作满1个月以上且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协议的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当年度按在东阳实际工作月数,每人每月分别发放10000元、5000元生活津贴,不受发放年限限制;
2.对新经济和新社会组织全职引进的下列人才,在我市工作期间按以下标准发放生活津贴:省部级领军人才,每人每月3000元;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特级技师人员、博士,每人每月2000元;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硕士,每人每月1000元。每位人才享受以上相当层级津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3.新经济和新社会组织从市外全职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经认定,按照极度紧缺、中度紧缺、一般紧缺,每人每月分别发放600元、400元、200元政府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申请对象
1.当年度在东阳连续工作满1个月以上且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协议的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在我市工作按聘用协议(劳动合同)、工资单、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进行认定,不受户籍或社保限制;
2.2018年6月25日(含)后我市新经济和新社会组织全职新引进的省部级领军人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特级技师人员、全日制博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全日制硕士,在我市工作按劳动合同、工资单、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进行认定,不受户籍或社保限制;
3.2019年1月1日(含)后我市新经济和新社会组织从市外全职新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已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将人事档案转入东阳,且在服务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市人力社保局每年根据我市用人单位急需紧缺人才情况编制《紧缺人才导向目录》,急需紧缺人才按照引进年度的《紧缺人才导向目录》认定。
申请材料
1.东阳市引进人才津贴申请表(一式二份);
2.申请人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3.人才奖励证书(文件)、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4.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协议或劳动合同(申请人为法人代表的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
5.津贴申请阶段单位支付工资薪金材料(工资单、工资发放银行流水、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等);
6.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留学人员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7.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的材料;
8.其它相关材料。
复印件须加注“与原件一致”并盖单位公章。
第1年申报后,后续补助申报时人才就业情况等无变动的,则只需提供东阳市引进人才津贴申请表、申请阶段的工资单、工资发放银行流水、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等,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还需提供申请阶段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的材料;若有情况变动,则还需提供上述相应材料。
办理单位
1.受理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2.受理科室:市人才服务中心(地址:市振兴路609号一楼人事人才服务专窗,联系电话:86633480、86626145);
3.受理时间:每年3月份受理上一年度的人才津贴申领。
操作流程
1.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申请材料的电子版或扫描件(JPG、PDF格式);
2.市人才服务中心进行在线初审;
3.在线初审通过后,申请人在线打印东阳市引进人才津贴申请表,签字承诺相关信息真实有效后,与网上申报系统要求的材料经用人单位审核后一并提交市人才服务中心;
4.市人才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申请人完善材料后重新提交;
5.市人才服务中心受理后进行复审;
6.复审通过后,经市人力社保局批准,会同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其它事项
1.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部级领军人才定义以《中共东阳市委 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服务赶超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委发〔2018〕28号)规定为准。
2.同一人才同时符合多项人才津贴发放标准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省部级及以上领军人才按申报年度的人才类别享受人才津贴,其他引进人才按引进时的人才类别享受人才津贴;急需紧缺人才不再从事引进年度认定时的紧缺行业或紧缺岗位,急需紧缺人才政府津贴中止发放。
3.2018年6月25日前我市新经济和新社会组织引进的人才,同时符合《中共东阳市委 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智力引进工作的若干意见》(市委〔2012〕36号)和《中共东阳市委 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服务赶超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委发〔2018〕28号)人才生活津贴发放条件的,在2018年6月25日(含)后首次申报生活津贴时,可选择仍按市委〔2012〕36号文件享受生活津贴,也可选择按东委发〔2018〕28号文件享受生活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选择后不可更改。
4.申请人必须如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得津贴的,一经发现全额收回已发放的相应款项,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5.本细则未尽事宜由市人力社保局另行明确规定执行。
6.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上述政策内容第1项于2020年1月1日起开始享受,第2项于2018年6月25日起开始享受,第3项于2019年1月1日起开始享受),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以往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