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定南县划定区域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减少城市环境污染,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赣州市禁限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定南县禁限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现就全县划定区域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城中心城区实行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放范围:
(一)东以新时代大道与工业园正大门红绿灯处为界;
(二)南以泮贤变电站(高铁新区范围内禁止燃放)为界;
(三)西以佳达商业中心红绿灯处为界;
(四)北以三南大道与仙岭大道交接口(详见定南县烟花爆竹禁燃区域图)为界。
二、下列重点区城和地点实行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保存单位和自然保护区;
(二)汽车站、火车站、高铁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加油站、油库、液化石油站、天然气站、粮库、民用爆炸物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库等易燃易爆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场所;
(四)发电、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和架空通讯线路、军事设施附近;
(五)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养老院、幼儿园、托管所、学校;
(六)山林、绿地、苗圃、墓区等重点防火区;
(七)桥梁、地下空间;
(八)公园、商场、商店、集贸市场、居民小区、公共场所、工地、广场、居民楼顶等重点场所。
三、在禁止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不听劝阻,继续燃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县公安局、县城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监局、县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职责及时调查处理。对打击报复劝阻人、举报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严惩。
五、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务人员应当带头遵守规定。违反规定的,除接受行政处罚外,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追责处理。
六、全县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并教育身边的朋友、亲戚、家人共同遵守相关规定,营造安全、低碳、环保、文明的社会氛围。
举报电话:110(县公安局)、4289738(县城管局)、4296123(县生态环境局)、4291383(县应急管理局)、4298660(县市监局)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定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划定区域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定府通〔2019〕1号)废止。
附:定南县烟花爆竹禁燃区域图
定南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