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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女童坠亡案:保姆当庭认罪 杭州女孩坠楼事件

来源: 更新时间:2023-04-18 14:4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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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杭州女童坠亡案保姆当庭认罪)

杭州女童坠亡案:保姆当庭认罪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4月18日上午9时30分,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吴秀芳过失致人死亡一案。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吴秀芳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6月8日,被告人吴秀芳受雇至陈某江、赵某家中担任保姆,负责照看其女儿陈某某(2020年8月19日出生)。6月14日20时许,吴秀芳带陈某某从杭州市拱墅区某小区2幢3单元15楼乘坐电梯下至1楼,因疏忽致陈某某被单独留在电梯内。后电梯自动上行至8楼,陈某某走出电梯,爬上8楼过道窗台坠落至2楼平台,经送医于当晚被宣布死亡。同日,吴秀芳主动向来现场调查的民警表明身份并说明情况,后被带至派出所协助调查,次日被传唤到案。

庭审中,法庭充分保障了各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吴秀芳疏忽大意,致幼儿高坠死亡,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名及构成自首等提出异议。被告人吴秀芳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以被告人有自首等情节请求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吴秀芳在最后陈述阶段表示认罪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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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杭州女童电梯坠亡案:保姆行为是否符合“间接故意杀人”

4月18日上午9点30分,备受关注的“杭州2岁女童樱桃被保姆遗留电梯致坠亡案”在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检方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向保姆吴某某提起公诉。

潇湘晨报(报料微信:xxcbbaoliao)记者在现场看到,法院外有不少媒体和市民在关注着此案,平台直播关注人数火爆。

开庭前夕,樱桃父亲陈先生告诉潇湘晨报记者,此次开庭家属放弃了民事赔偿诉求,并准备在18日的庭审上全力争取将罪名改为间接故意杀人罪,将量刑提高到7年以上。“我不需要她的赔偿,我要严惩保姆,我也不接受她的道歉,我也不会选择原谅她,我们绝不会妥协。”陈先生表示。

此前报道,监控录像显示,2022年6月14日20时05分许,保姆吴某某与女童樱桃乘坐电梯到达住宅1楼,随后吴某某拉着滑板车先行走出,当她回头时才发现,樱桃没跟出来,很快电梯门关闭。随后,樱桃独自被困在电梯内。20时06分07秒,电梯在8楼打开,樱桃跑出电梯,在监控录像里消失。不久,樱桃从8楼坠至2楼平台身亡。

杭州女童坠亡案:保姆当庭认罪

电梯监控

事后,樱桃家人质疑保姆以下几点:樱桃本在家楼下玩耍,保姆却要带孩子出去玩;保姆出电梯时玩手机,没有带着孩子一同出来;电梯在1楼停留的30多秒和樱桃到达8楼后,保姆没有采取施救措施;樱桃独自留在电梯8分钟后,保姆才给家属打电话,期间还撒谎。据家属介绍,保姆吴某某48岁,简历显示有多年育儿经验,持有高级母婴护理师证,家属每月支付8000元月薪。

杭州女童坠亡案:保姆当庭认罪

电梯监控

“她才来了7天就把我孩子带没了,她根本不爱孩子,为什么要做保姆呢?”陈先生曾悲痛地告诉潇湘晨报记者,事发后,他查看了家中的监控录像,才震惊地发现,吴某某带孩子一直不用心,“包括事发当天下午,她也是自己先进电梯,孩子后面跟进去的,还好孩子跟得快,如果跟得慢一点,就被电梯夹到了。”

吴某某曾回应媒体称,她意识到地下车库来回车辆多很危险,于是到负一楼等候,后来她又去8楼找孩子,但没有找到。吴某某称,她愿意承担责任,等待法律制裁。

事发十个月后,该案终于迎来新进展。陈先生表示,事发后家人一直无法走出悲痛,妻子深陷抑郁,樱桃的外婆也十分自责,已于今年1月因病离世。他们希望该案能引起更多人的重视,希望获得公正判决。

杭州女童坠亡案:保姆当庭认罪

开庭前夕,陈先生与妻子到墓地看望樱桃

潇湘晨报记者采访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罗灿,分析此案中网友关注的多个问题。罗灿表示,如果法院认定保姆吴某某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在没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减轻情节的条件下,同时在没有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情况下,其面临的刑期可能是3到7年。我国法律规定,被判处3年以上的刑期的情况下,没有适用非监禁刑的可能。

对于陈先生提出的“全力争取将罪名改为间接故意杀人罪”,罗灿表示,保姆吴某某在主观上是否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区分她是否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的较为关键的问题。

潇湘晨报:照顾2岁幼童,保姆的职责是什么?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罗灿律师:保姆,实际上是家政服务员。随着这种行业的发展,家政服务员也要经过专业的培训才可上岗就业(比如育婴师、母婴保健师等等)。家政服务员即家政劳动服务的直接提供者,通俗叫“保姆”。

“保姆”这个词语是对这种家政服务人员的统称,在现实当中这个行业又分为:星级月嫂,特级育儿嫂,高考保姆,特护家政等等。然后在家政企业的服务中又分为,住家型保姆、不居家型保姆。总之家政企业根据市场的需要,对于“保姆”这个行业的分类是非常繁多的。

其实保姆这个行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什么样的人适合去从事保姆这个职业?首先必须要具有非常好的服务意识,保姆工作的地方是在雇主的家中,家是每个人最放松的地方。因此,保姆行业有一句话是这样说的“我神经最紧绷的地方是被人最放松的地方”。从这句话可以看出,保姆行业的特点。

如果要具体谈到本案当中保姆的职责,那具体还是查看这名2岁女童樱桃的父母与家政企业签订合同的内容,看是否该保姆良好的履行了合同当中约定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潇湘晨报:检察院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向保姆吴某某提起公诉。能否对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罪名及量刑进行分析?

罗灿律师:过失致人死亡罪规定在《刑法》的第233条,法条是这样表述的: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过失致人死亡罪是一种过失犯罪,那么关于过失犯罪,刑法第15条有明确的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于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在学理上,过失犯罪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具体指的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由于自己的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导致发生了危害结果。比如:张三和李四发生口角,张三顺势推了李四一把,李四后脑勺着地恰巧碰到在石头上,导致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张三对危害结果有预见的可能性,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于自信的过失具体指的是: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至于发生了危害结果。比如:张三一直认为自己的车技很好,违反交通规则飙车,撞上了行人李四,导致李四死亡。张三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的一种,是过失致人死亡的一种特殊形式。

具体到本案当中,我们对案发现场当时的视频进行了查看。通过视频监控,我们可以发现一个非常重要的现象,从20点05分15秒,保姆试图用滑板车阻挡电梯关门的时候,到20点05分47秒,电梯出现上升的箭头。这期间,电梯是一直停靠在一楼没有动的,这里大致有30秒也就是半分钟的时间,并且小女孩樱桃一直在哭、在呼叫。正常情况下,只要去按一下电梯按钮,电梯就会开门。保姆在这个半分钟的时间里干了些什么?是否去按了电梯?电梯是否有故障?据我们目前所掌握的情况来看,不清楚。

假设排除相关因素,比如说排除电梯故障等等情况的可能,注意,这里是假设。在电梯上升后,保姆吴某某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可能符合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特征。

关于量刑。目前据悉,女童樱桃的家长陈先生放弃了民事赔偿诉求,陈先生说“我也不接受她的道歉,我也不会选择原谅她,我们绝不会妥协。”陈先生放弃民事赔偿的目的就是希望司法机关能够相对严厉的去惩处保姆吴某某,作为陈先生痛失爱女的角度来看,他的心情是值得同情和理解的。

刚才我也谈到了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条,如果法院认定保姆吴某某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在没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减轻情节的条件下、同时在没有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情况下,其面临的刑期可能是3到7年,我国法律规定,被判处3年以上的刑期的情况下,没有适用非监禁刑的可能,比如说适用缓刑,这可能是被害人的父亲陈先生所期望的。

潇湘晨报:在这起事故中,除了保姆失职外,樱桃是通过爬上仅45厘米的楼道高台阶窗户不慎坠落,窗户没有防护栏,家属质疑之前为何未有任何安全考量?另外从视频看,电梯门可能存在关门过快的情况。开发商、物业公司和电梯公司在为业主提供服务时,保障业主安全方面需要尽到什么样的责任?

罗灿律师:通过目前公布出来的一些情况,女童樱桃爬出的窗户外表系飘窗样式,窗台高度距离地面大约为45厘米,而且窗户上没有任何安全防护栏。

那么涉案住宅窗户的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呢?在查阅了住建部门颁布的相关建筑标准的规定后发现,窗户的设计还是存在问题。我国《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办法》规定各类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及验收,都必须制订相应的标准。标准一经审批颁发,就是技术法规。一切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及验收,都必须按照现行的标准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标准。对因违反标准造成不良后果以至重大事故者,要根据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通过查阅了国家相关部门历年颁布的建设标准发现,随着社会的进步以及经济水平的提高,国家对建设标准制度要求越来越细和越来越严格。

据公开资料显示,事发小区杭州联合世纪新筑小区楼盘竣工时间为2008年,通过查阅了国家建委部门于2005年颁布的《住宅建筑规范》,无论参照最新的建筑标准还是参照2005年的建设标准,涉案住宅的窗户均不符合国家标准。

2005年的《住宅建筑规范》5.1.5条规定: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但是从公开的图片可以看到,涉案窗户的窗台距离地面不足0.90m,窗台并没有设置防护措施,很显然这种窗台设计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而根据住建部门2019年颁布的《建筑防护栏杆技术标准》,涉案住宅的窗户设计同样不符合国家标准。

关于电梯关门过快的问题。在现行国家标准《电梯技术条件》(GB/T 10058-2009)中并未对电梯保持开门状态的时长做出规定。因此,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该位置的窗户没有相应的防护措施,我们认为开发商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也是存在过错的,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那么小区的物业,其作为收取业主服务费的一方,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同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履行善良管理人的义务,物业应尽到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的义务,并尽到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安全的义务。

本案中,涉案窗户窗台距离地面如此之低,窗户窗能任意打开,窗户上即未设置防护栏,窗户周边也未做出“注意安全”的提醒标志,涉案窗户存在肉眼可见的安全隐患,但小区的物业并没有采取任何维修或管理措施以降低该种隐患,因此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我们认为小区物业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小区物业应承担法律责任。

以上是本案中可能涉及人员的法律责任的分析,希望类似的意外事件不再发生。

潇湘晨报:事发后,樱桃父亲陈先生经常在社交媒体上抒发思念,呼吁严格考察保姆入行资格,希望女儿的离开能给保姆这个行业敲响警钟,规范行业准入门槛。据陈先生介绍,他在家政公司得知,保姆吴某某有多年育儿经验、持有高级母婴护理师证,但事后他在人社部全国联网查询页面中无法查询到保姆的证书编号。家政公司为客户提供服务时,要履行哪些职责?

罗灿律师:这个问题有两个层面的问题需要讲一下。

第一、保姆行业的问题。当看到这个案件的时候,又是一起关系到保姆的案件,而且又是发生在杭州!这不禁容易让人联想起2007年的“杭州保姆纵火案”,那个悲剧似乎没过去多远,又一个悲剧悄然而来。于是网络上关于保姆的一些话题和议论又纷至沓来。

当下的保姆市场确实存在诸多问题,保姆的种类繁多,而这行种类都是由家政公司自行设置,比如刚才说的星级月嫂,特级育儿嫂,高考保姆,特护家政等等。“星”在哪儿,“特”在哪儿,基本就凭中介公司定义,保姆们的实际能力、工作年头无从评判。保姆和客户间一手托两家的家政公司,有相当一部分,一张桌子、一部电话、几平方米租来的房子就是全部家当,收取中介费的时候言之凿凿,但事实上却没有任何抗风险能力,出了问题,基本是关门了事。

更重要的是,这个行业基本没有相关的法律对其规范和约束,家政服务员与雇主之间的关系被认为是雇佣关系,因此并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用工主体因服务或者提供劳务发生的纠纷,应当按照雇佣关系处理。而且家政服务业本身的特殊性,如工作时间、福利待遇、劳动保障等,都无法用劳动法来调整,由此决定了家政服务被排除在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之外。

我国尚没有一部调整规范家政服务业的全国性法律或法规,因此也决定了家政服务业的非正规就业地位。

关于“保姆吴某某持有高级母婴护理师证,但事后他在人社部全国联网查询页面中无法查询到保姆的证书编号”这个问题,还是需要相关部门查实保姆吴某某持有证件的真实性,这个证件是有人社部门颁发的。如果吴某某持有的证件是伪造的,那么行为人则有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嫌疑。

潇湘晨报:有网友认为,保姆并非故意将孩子留在电梯,还用小车挡住电梯,此事故的意外性质大于人为因素,家长也有监管责任。在这起事件中,家长是否也应承担责任?这起案件给我们哪些警示呢?

罗灿律师:关于意外事件的问题。意外事件指的是,行为人无法预见、没有预见会发生危险结果,以致发生了危险结果的情形。刑法规定,意外事件的情况下,行为人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意外事件和过失犯罪在法理上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相同点是在意志因素也就是在主观上都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不同点在于认识因素的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要求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本应避免;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要求,尽管没有预见到但应当预见到;意外事件则是没有预见到,且无法预见到。

回到本案当中,由于没有看到本案的卷宗,相关的主观证据我们不得而知,到底属于过失犯罪还是意外事件、以及家长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我们目前掌握的材料有限,在此不好加以评论,相信法院会给出一个公正的判决。

潇湘晨报:开庭前陈先生接受采访时表示,庭审中争取将罪名更改为间接故意杀人罪,将量刑提高到7年以上,原因是:“孩子被电梯带走后,她(保姆)隐瞒了具体在哪个楼栋。孩子坠楼后,她在网上搜索保姆带孩子导致孩子坠亡要判多少年。这不是简单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量刑太轻。”能否分析一下:间接故意杀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这两个罪名的区别,量刑上又有何不同?

罗灿律师: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是存在较大区别的。故意犯罪规定在刑法的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从刑法第十四条关于故意犯罪的法条表述,在法理上,故意犯罪也分为两种故意,即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指的是,明知危害结果必然或者可能会发生,行为人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直接故意是一种积极的心理状态,也就是说行为人心里所追求的犯罪结果与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完全一致并且相互契合。比如:张三打算杀死李四,用刀刺李四,导致李四死亡。则张三就属于典型的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指的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间接故意的犯罪与过失犯罪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相同点是,都已经预见到结果可能发生。不同点在于,间接故意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持有一种放任的态度,结果的发生不违背行为人的意志,在客观上行为人没有采取避免措施。

回到本案,保姆吴某某在主观上是否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区分她是否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的较为关键的问题。

间接故意的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在量刑上也有较大区别。故意杀人罪规定在《刑法》第232条,是这样说的: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的这个法条在我国整部刑法中是非常有特点的,我们通过读这个法条发现,这个法条对于刑期是由重到轻来进行表述,其他的法条对于刑期的表述均是由轻到重。唯有故意杀人的法条是倒着说的。因为,故意杀人这种犯罪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是非常深的,人生命是最宝贵的,国家对于这种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犯罪,打击是非常严厉的。因此,故意杀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在量刑上也是不一样的。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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