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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出生登记原则 淮南 补办出生证明

来源: 更新时间:2024-01-02 22:22:13
The Beginning

  婴儿出生登记实行随父随母自愿原则。在同一设区市内,夫妻一方户口为家庭户、一方户口为集体户的,所生子女随家庭户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出生一月内办理: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凭《出生医学证明》向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婴儿信息申报出生登记。非婚生育子女随父亲申报出生登记的,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当事人向卫健部门申请补发后办理。无法核实新生儿母亲信息、不能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应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材料、出生记录或其他能够证明婴儿出生日期的材料,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

  出生一月之后的未成年人办理出生登记:

  婴儿出生后,在婴儿一周岁内办理出生登记的,按出生入户办理;超过一周岁但未满六周岁办理出生登记的,按补报往年出生入户办理;超过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按照户籍补录办理。婴儿出生时已经死亡,不能进行出生申报登记。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特殊情况:

  对无法核实新生儿母亲信息,不能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比照“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户籍补录”办理。公安派出所核对《出生医学证明》真伪无法确定或存在可疑情况的,将联系当地卫健部门进行鉴别。办理出生登记业务时,拆切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出生登记的原始凭证。出生登记业务办结后,需在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正页背面加盖已入户章。

THE END

TAG:医学  婴儿出生  未成年人  婴儿  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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