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残疾人就业补贴政策
实施时间:2020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一、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
申请条件:
对持有本市核发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年龄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性不满55周岁),2020年1月1日起新创办企业、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以下统一简称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未就业残疾人,给予自主创业补贴。
残疾人创办多个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只能按照其中一个证照申请创业补贴。残疾人已领取过自主创业补贴的,不得再次申请。
补贴标准:
对新创办企业的残疾人,一次性给予20000元创业补贴;对新创办个体工商户的残疾人,一次性给予5000元创业补贴。
申请材料:
(一)填报《天津市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申请审批表》。
(二)《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复印件)。
(三)残疾人未就业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四)经营往来的税票、发票等正式票据凭证(原件)。
申请方式:
残疾人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满6个月后,持规定申请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残联申请创业补贴,经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审批后,一次性发放创业补贴资金。
二、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补贴
申请条件:
对持有本市核发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为本人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残疾人;或对持有本市《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雇用持有本市核发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就业,并为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给予缴纳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
1、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在正常经营期间,以残疾人个人名义或个体工商户名义为本人缴纳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按照实际缴纳金额给予补贴,月补贴金额不超过800元。残疾人个体工商户以个人名义只缴纳养老保险的,月补贴金额不超过550元。
2、个体工商户在正常经营期间,与雇用的残疾人签订了劳动合同,月支付工资不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缴纳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按照实际缴纳金额给予补贴,月补贴金额不超过800元。
申请材料:
(一)填报《天津市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
(二)《营业执照》和经营往来的税票、发票等正式票据凭证(原件、复印件)。
(三)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原件、复印件)。
(四)与雇用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支付工资凭证(原件、复印件)。
申请方式:
符合补贴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每年的1月份至3月份持规定申请材料,到经营者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残联申请上一年度社会保险补贴,经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审批后,于当年4月份发放补贴资金。
三、残疾人就业见习补贴
申请条件:
对本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年内组织18至35周岁,取得高中(职专、技校等)及以上学历,持本市核发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未就业残疾人,开展3至6个月就业见习,见习后在本单位就业率到达50%及以上的,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补贴标准:
就业见习期内,用人单位为就业见习人员发放的月生活费不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见习人员就业后,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月支付工资不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就业见习结束后,按照见习期内每人每月3000元的标准,对见习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提前完成就业见习并在本单位就业的,或未完成就业见习提前离开的,按照实际见习月数计算就业见习补贴。
申请材料:
(一)填报《天津市残疾人就业见习补贴申请审批表》。
(二)见习人员的毕业证书和未就业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三)支付见习人员生活费凭证(原件、复印件)。
(四)与就业见习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申报个人所得税凭证(原件、复印件)。
申请方式:
符合补贴条件的用人单位,每年1月份至3月份持规定申请材料,到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的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申请上一年度残疾人就业见习补贴,经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审批通过后,于当年4月份发放补贴资金。
四、新招用残疾人就业补贴
申请条件:
2020年1月1日起,对本市用人单位新招用持本市核发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人员就业的,给予新招用残疾人就业补贴。
补贴保准:
用人单位与新招用的残疾人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月支付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新招用残疾人就业的,自首次签订合同之日起3年内,按照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新招用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的,按照每人每月12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申请材料:
(一)填报《天津市用人单位新招用残疾人就业补贴申请审批表》。
(二)与新招用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申报个人所得税凭证(原件、复印件)。
(三)残疾人的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申请方式:
符合补贴条件的用人单位,每年1月份至3月份持规定申请材料,到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的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申请上一年度新招用残疾人就业补贴,经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审批通过后,于当年4月份发放补贴资金。
五、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
申请条件:
对本市用人单位安排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人员就业,且超过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比例的,按照超比例人数给予奖励。
安排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比例超过25%(含25%),且安排残疾人人数超过10人(含10人)的用人单位,不在本奖励范围。
补贴标准:
用人单位与安排就业的残疾人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月支付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且按规定办理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
用人单位每超1人每年按照76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超比例奖励金额=7600×超比例人数(奖励金额进位取整到元)。
超比例人数=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超比例人数保留4位小数)。
申请材料:
(一)填报《天津市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申请审批表》。
(二)在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材料,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或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系统截屏等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方式:
符合奖励条件的用人单位,每年9月份至11月份持规定申请材料,到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的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申请上一年度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经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审批通过后,于当年发放补贴资金。
注意:
在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的用人单位,到天津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
在天津市滨海新区税务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天津港保税区税务局、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税务局、中新天津生态城税务局、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的用人单位,到滨海新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
在其他区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的用人单位,到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