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2021年度人才住房配售工作,根据《温州市人才住房租售并举实施办法》(温委办发〔2019〕70号),现就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2021年人才住房配售申请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时间
2021年12月25日至2022年1月15日
二、申请条件
配售人才住房的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已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全职工作合同,已以用人单位的名义依法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或个税)36个月以上(其中ABCDE类人才由单位提交《关于XX破格申请配售型人才住房的报告》可放宽至1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温州市范围内无住房且在2019年12月24日之后无住房交易记录,或者本人及配偶在温名下住房建筑面积低于60平方米(含),均未享受过温州政府住房优惠政策。
(一)全职在我区用人单位工作且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为温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ABCDE类人才(按《温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2021)》<温委人〔2021〕1号>执行;
(二)全职在我区中小学(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且贡献积分值达到100分以上(按《温州市人才住房租售并举实施办法贡献积分指标》<温委人〔2019〕13号>执行;
(三)全职在我区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机构工作,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温州市紧缺专业人才需求目录》(按《温州市紧缺专业人才需求目录(第一版)》<温委人办〔2020〕5号>和《温州制造业产业基础再造和产业链提升急需紧缺人才目录(2020)》<温委人办〔2020〕10号>执行)范围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且近两年年工资薪金所得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以所在单位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额为准)。
一个家庭有多人符合申购条件的,仅限申购一套。
三、申请流程
(一)网上申报。
用人单位登录“温州市人才住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点击进入),按提示填报单位信息、申请人信息,并如实上传以下附件(经单位审核盖章和负责人签字):
①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护照);
②学历证书;
③签订3年以上全职工作合同和相应证明材料;
④在温依法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或个税)36个月以上证明材料,其中ABCDE类人才由单位提交《关于XX破格申请配售型人才住房的报告》(附件2),可放宽至1个月;
⑤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相关法人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以及用人单位近6个月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完税证明;
⑥根据人才类别提供以下相应资料:
●ABCDE类人才称号入选文件或荣誉证书;
●中小学(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贡献积分值计算表(附件3)及证明材料;
●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及近两年年工资薪金所得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证明材料即《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和《个人所得税缴纳记录》。
(二)并联审核。
人才资格由区组织宣传部会同区人力资源局、科技局、文化和教育体育局、民政和卫生健康局、社保分局等有关单位进行审核,住房资格由区交通和建设局进行审核。对通过人才资格条件、住房资格条件审核的人才名单,在官网上进行资格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根据房源情况和通过资格审核人才数情况,制定认购方案,并在官网上发布摇号选房公告,公布摇号选房方式。
(三)摇号选房。
委托公证处,组织取得认购资格的人才根据摇号选房公告到指定地点,按人才层次从高到低摇号选房。同层次人才先摇取顺序号,再按顺序号分组入场,在规定的时间内选房并确定具体房号,同组先选先得。
具体流程另行公告。摇号选房后,进行公示、签订合同(补充协议)和承诺书以及办理相关证件等。
四、房源情况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配售房源位于滨海园区C-10地块,由温州市新城恒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人才住房配售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7920.64平方米,总套数80套。
其中户型建筑面积为89平方米的58套,122平方米的20套,139平方米的2套,计划于2024年5月30日交付。
(具体房源信息见附件1)
优惠价格
(一)申购人按人才层次类别享受相应面积和折扣优惠。其中,经温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根据“温州人才云服务平台”发放的“温州市高层次人才电子证书”“人才码”,B类和C类人才配售面积为140平方米,购买价格为备案价50%;D类和E类人才配售面积为120平方米,购买价格为备案价60%;全日制本科等其他类人才配售面积为90平方米,购买价格为备案价70%。
(二)申购人选购的配售房源户型面积少于申购人所属层次类别配售面积标准时,不再给予任何形式的补差。申购人选购的配售预售商品房房源面积超过申购人所属层次类别配售面积标准的,超出面积部分按照预售方案计收购房款。
五、应知事项
(一)所称的我区用人单位:①在区机关事业单位;②区属国有企业;③注册地和主要纳税地在浙南产业集聚区(经开区)的企业,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房地产企业除外(以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业务作为判断依据,具体由市监部门进行审核认定)。隶属关系原则上按注册地确定,注册地与主要税收地不同的以主要税收地为准。主要税收地以税务部门意见为准。
(二)所称的学历根据学信网查询结果确定,海外学历必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认证材料。
“全日制”为非在职学历教育,要求全脱产就读,以实际情况为准,毕业生证书载明的类别为参考。所称的技师指取得浙江省内人力社保部门核发的二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温州市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备案的等级认定企业及第三方社会培训评价机构核发的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所称的职称根据全国专业技术资格分类标准确定,省外职称需按规定经过确认或转许。
(三)所称的全职工作是指人才每年在温工作9个月以上(海外人才可放宽至6个月),且已以浙南产业集聚区(经开区)用人单位的名义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或依法缴纳个税,其中机关事业单位以人事关系为准(海外人才除外)。社会保险或者纳税中断的,视为该人才已离开用人单位。
(四)所称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额以人才所在单位出具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导出具体路径:“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查询统计-单位申报记录查询”)“累计情况-累计收入额”项目和《个人所得税缴纳记录》等确定。
(五)配售的人才住房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日起10年内为产权行政限制,不得上市流通周转、不得办理抵押贷款(用于购买本套住房的公积金和商业按揭贷款除外),发生购房人离温、离职未就业创业6个月以上、违反合同约定等情形的,实施机构有权按规定回购人才住房。
(六)所称的政府住房优惠政策,是指:
①申请人及配偶均未享受过政府优惠政策购(建)住房,包括公有住房、房改房、单位集资联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不包括共同申请时的未成年子女)、限价商品房、批地建房和人才公寓等。
②申请人及配偶未申领过购房补贴,包括人才购房补贴、高校等事业单位发放的购房补贴。申请人离异或再婚的,原婚姻存续期间享受过的优惠政策列入核查范围。
(七)申请人认购人才住房后,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补贴账户的,在签订购房合同后,不再向本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补贴可按规定提取。
(八)申请人未参加当期摇号选房的,其当期配售资格终止;两次参加摇号均未选房认购的,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九)申请人选房后逾期不签订人才住房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或不按合同规定缴纳房款的,视同自愿放弃当期申购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十)具体楼盘项目详情、不利因素、购房合同及补充协议等跟开发企业约定的事项,请在申报前提前咨询开发企业详细了解。
(十一)本公告人才住房配售房源户型面积为预测面积,以最终实测面积为准;备案单价以商品预售方案公布的价格为准;开发企业提供的户型图仅供参考,最终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和政府最终审批文件规定为准。
(十二)对弄虚作假骗取配售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其分配资格,收回人才住房,单位和个人列入人才住房优惠政策申请黑名单。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联系电话:区组宣部 86529015 区交通和建设局86996613
下载附件
附件1: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2021年人才住房配售具体房源内容.docx
附件3:中小学(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贡献积分值计算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