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公租房申请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区住房保障业务办理点提交申请,并按规定如实填写、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签署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查询授权书:
1、《温州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原件一式一份;
2、《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情况表》原件一式一份;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凡拥有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的,须提车辆购置税发票复印件一份;
5、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向市场租赁住房的提供与出租方签署的租赁合同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符合优先配租条件的家庭须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或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民政部门出具的《温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证》、《温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残联出具的《温州市残疾人特困证》和总工会出具的《温州市困难职工家庭特困证》;
(2)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其申请成员中须持有民政部门或服役部队颁发的优抚证件之一:《革命烈士证明书》、《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革命伤残军人证》、《定期抚恤领取证》、《定期补助领取证》等;
(3)持有残联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或二级的;
(4)人力资源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颁发的英雄模范证件;
(5)市级以上总工会颁发的市级劳动模范或五一劳动奖章证书;
(6)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确认的见义勇为证明;
(7)户籍地乡镇街道出具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相关证明;
(8)劳动鉴定部门出具的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证明或经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特殊病种患病证明。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受理初审各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各区住房保障业务办理点,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初核,并扫描录入浙江省住房保障信息系统。申请材料提供不齐全的,向申请人退回申请材料并出具《材料补齐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提供的材料。初审单位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在浙江省住房保障信息系统上提交初审结果。同时将初审合格的相关资料转送各区住房保障相关部门。
(三)联合审核
1、区住房保障相关部门完成相关资料汇总后在3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国土部门和民政部门发起申请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查询和联合审核要求:
(1)区住房保障相关部门通过市大数据服务中心和市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系统查询有关不动产(房屋)登记、交易和征收补偿等信息,若对获取的不动产(房屋)登记、交易和征收补偿信息存有异议的,向国土、住建部门联系核实,相关部门应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审核结果,审核结果报告包括申请家庭不动产(房屋)登记、交易和征收补偿情况。
(2)区住房保障相关部门通过浙江省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向民政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发起审核要求,区民政部门自收到后到出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不超过15个工作日;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信息包括:查询授权书、以申请户为单位的申请人姓名、身份证等;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具体内容包括家庭收入的情况和车辆、工商的核对情况,其中收入由社保或公积金数据按就高原则推算出家庭收入总和,无社保或公积金数据对象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推算家庭收入,劳动年龄段零收入对象需出具无劳动能力的相关证明。
2、区住房保障相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国土和民政部门的审核核对结果汇总,并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申请家庭在区住房保障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住房保障相关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核准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对经汇总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申请家庭,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