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衡阳收养户口登记规定
1、公民依法收养、且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收养人可以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提交以下材料:
(一)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公民私自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子女的,提供《事实收养公证》)。
第十九条 社会福利机构依法收养无户口人员,应凭主管民政部门审批的弃婴入院登记表、公安机关出具的弃婴捡拾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收养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补登。
2、对于公民不符合收养相关规定,不能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或事实收养公证而私自收养的无户口人员,应当采集其DNA在“全国打拐信息库”进行录入比对、在市级以上报刊媒体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60日,公告期满仍查找不到其监护人的,将其户口登记在社会福利机构的集体户上,也可以登记在居住地公安机关设立的公共集体户上,或者登记在抚养人家庭户上,家庭关系应登记为非亲属关系,其中属农村地区的须经当地村组同意。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