阶段性租赁补贴申办程序:
(一)提出申请:
阶段性租赁补贴主要采取职工通过用人单位集中申报方式,在申报期内新就业无房职工自愿填写《肥城市新就业无房职工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申报窗口领取或政务网站下载),持《肥城市新就业无房职工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户口簿、身份证、居住证、住房和就业情况等相关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电请。
(二)单位初审:
用人单位负责对新就业无房职工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查,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且材料齐全的,由用人单位在《肥城市新就业无房职工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并向所在镇街区上报。镇街区于每季度末月15日前报送市房产管理部门。
企业单位按纳税地、行政事业单位按办公所在地进行申报,用人单位首次申报时应提供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或法人证书)等相关材料进行备案。
(三)镇街区复审:
镇街区负责对用人单位上报的新就业无房职工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汇总,并填写《肥城市新就业无房职工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用人单位汇总表》(政务网站下载),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且材料齐全的,由镇街区在《肥城市新就业无房职工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市房产管理部门。
(四)资格复核:
市房产管理部门汇总、核对各用人单位和镇街区提供的申请资料,申请资料齐全的,通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进行不动产登记核查,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首次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和新引进高校本科以上毕业生租房和生活补贴发放等有关情况进行核查,通过市民政部门对婚姻信息登记情况进行核查,通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对公积金缴纳情况进行核查,完成全部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就业等状况的复核,核查结果由复核单位盖章确认后于10个工作日内反馈至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资料不齐全的,退回镇街区,由镇街区通知用人单位进行补充更正。审核期限(不含公示时间)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累计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五)资格确认:
经信息查询符合条件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确定为新就业无房职工阶段性租赁补贴对象并及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低于3个工作日;不符合条件的,向用人单位所在镇街区出具书面通知,由镇街区转送至用人单位。
(六)签订协议:
市房产管理部门与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及用人单位签订三方租赁补贴发放协议,补贴发放协议中需明确辞职、购房等停止发放的情形,明确用人单位有将本单位领取阶段性租赁补贴的职工工作变动等情况及时报送至市房产管理部门的责任。阶段性租赁补贴在审核通过的当月起按月或季度发放并及时将发放结果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