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乳政发〔2018〕19号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持续改善我市生态环境,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威海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征询民意的基础上,市政府决定在我市部分区域和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
市区西外环路以东,北外环路以南,长庆路、珠海路至威青高速交接处以西,开发街、日照路以北区域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的下列地点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三)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社会福利机构;
(四)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服务场所、风景名胜区、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五)车站、港口、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六)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七)山林、沿海防护林等重点防火区;
(八)九层以上或者高于二十四米的建(构)筑物及其周边三十米范围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高层建(构)筑物及其周边六十米范围内。
二、其它管理规定
(一)本公告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不得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二)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市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各镇人民政府、滨海新区、经济开发区和城区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制定村民公约、居民公约和业主公约,对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规范。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指定用于集中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地点。
(四)遇有重大公共庆典、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经乳山市人民政府确定,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许可并由乳山市人民政府公告。
(五)从事婚庆、殡仪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为顾客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服务。
(六)宾馆、饭店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经营场所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燃放完毕后立即清扫燃放废弃物,保持环境卫生清洁。
(八)禁放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法律责任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地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和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据《威海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依规处罚。
本通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乳山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