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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应当提供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工资条以便了解自己的工资明细情况,若用人单位不提供,劳动者可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责令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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