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
第五十七条“公民之间的投靠迁移包括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投靠父母和夫妻投靠。
第五十八条 投靠迁移,应当由被投靠人持双方有效身份证件、亲属关系证明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申报,同时提交投靠人同意的书面说明。
第五十九条 夫妻一方服兵役、出国(境)定居或者死亡的,另一方确与配偶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可以投靠配偶父母,并提交现役军人证明、出国(境)定居证明或者死亡证明。
第六十条 省内普通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录取的本省新生,不办理户口迁移。被省外普通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本省新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迁移户口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和注明迁移户口的录取通知书申报。
第六十一条 省内普通大中专院校招收的省外生源新生申请将户口迁至学校的,应当在入学时由学校统一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招生计划文件;
(二)加盖设区市以上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花名册;
(三)录取通知书;
(四)户口迁移证。
上述学生在省内院校毕业后,继续在本省其他院校就读的,凭录取通知书办理迁移。第六十二条 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因转学、退学、被开除学籍等未能取得毕业证书的,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学校证明办理。
第六十三条 在我省落实就业单位的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毕业证书和劳动(聘用)合同申报;其中,经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派遣的,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书和就业协议书申报。
第六十四条 已就业毕业生,应当在就业地按照下列顺序办理落户:
(一)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或者就业地城镇直系血亲;
(二)就业单位集体户;
(三)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
(四)就业单位所在地社区集体户。
第六十五条 我省生源毕业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迁往现家庭户口所在地:
(一)在省外院校就读期间或毕业后出国(境)就业就学,户口在省外学校集体户的;
(二)已落实就业单位,但暂不符合就业地落户条件的;
(三)未落实就业单位的。
第六十七条 干部工人调动和省内招录人员需要迁移户口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县级以上组织(人社)部门的调动通知书、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