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若是离职了,生育津贴还能补领吗?
答:2016年1月1日后生育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可由原结算的用人单位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再办理30天奖励性产假生育津贴结算手续。
根据市人社局《关于补发30天奖励假生育津贴的通知》要求,用人单位有符合下列情况的人员可申领补发30天奖励性产假生育津贴:
申领对象
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企业女职工,在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分娩、产假期满后继续参保缴费,且按原国家规定产假已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结算生育保险待遇的。还可享受30天奖励假。这30天奖励假属于《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的法定产假的延长。
也就是说,这30天奖励假也能享受生育津贴。
申领办法
用人单位自即日起,可携带《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到原办理生育保险结算手续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补发;因区划调整更换参保地的用人单位,到调整后参保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可以拨打12333查询)。
1.由于此次补发涉及的用人单位及女职工数量较多,请各用人单位统一梳理全部补发人员名单后,一次性申报办理。本次补发业务没有截止时间。
2.《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可登录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网址:http://www.nbhrss.gov.cn)中“资料下载——社会保险下载——生育保险”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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