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和氢气球的通告
为进一步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我县居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现就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和氢气球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县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和氢气球:
(一)连南县城主城区禁燃区域:东起三江镇移民新村,南至县民族小学,西至西北山,北至石泉公园(S261线县城段、沿江东路、沿江西路、东风路、民族路、黄埔路、盘王路、朝阳街、大新街、立新街、陈屋巷、曙光路、育才街、东升路、爱民路、瑶山路、顺德大道、团结大道、府前路、金三路、旧G323线县民族小学路段等县城主要街道、沿途各物业小区,以及顺德文化广场、石泉公园和西北山)。
(二)除上述县城主城区禁燃区域外,各镇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和氢气球: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驻地;
2.文物保护单位;
3.客(货)运站、主次干道、桥梁等交通枢纽;
4.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消防重点单位周边安全距离范围内;
5.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输变电设施及水、电、燃油、燃气、热力供应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公共文化场所;
7.山林等重点防火区;(本文发自官方微信公众号微说连南)
8.集贸市场、大型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三)法律、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氢气球地点。
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我县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氢气球。
三、确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和氢气球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县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核发许可并向社会公告。
四、县公安局、县应急局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负责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孔明灯和氢气球管理工作。县城综、森林公安、自然资源、气象、市场监管、住建、生态环境、宣传、司法等部门和三江镇政府应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和氢气球相关工作。
五、各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和氢气球的宣传、教育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做好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和氢气球的宣传、教育工作。县广播电视台、县政府网站等媒体宣传单位应加强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和氢气球的宣传引导工作。
六、国家工作人员应带头执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和氢气球的相关规定。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和氢气球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给予处分。
七、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和氢气球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公安、城综、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实施方案自2021年2月5日起施行,至2026年2月5日止,有效期5年。如因法律、法规、政策修订致本文件失效或部分失效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连南瑶族自治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和氢气球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