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等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申报口径
1.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 2021 年全年工资收入总额为依据申报其 2022 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2.用人单位 2021 年新增人员,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折算为年)为依据申报缴费工资基数。
3.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在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范围内,以伤残津贴为依据申报缴费工资基数。
4.缴费工资基数的组成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1 号)、《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 号)和《关于规范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苏社险管〔2007〕9 号)等规定执行。
5.在镇江市区同步参加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仅需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工伤)缴费工资基数,无需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其医疗和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按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执行(通过数据共享获取)。
6.在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镇江市区参加工伤、失业、医疗、生育保险)的省属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省属用人单位),向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申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后,无需向镇江市区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工伤、失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但需向市区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7.省属用人单位的参保职工及在镇江市区仅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含养老已退休医保未退休职工、养老未退休医保已退休人员),用人单位需为其申报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在职人员以职工 2021 年全年工资收入总额除以 12 个月为月申报依据,退休人员按其 2021 年 12 月份发放的退休费乘以 12 个月作为申报基数。12 月新增退休人员按核定的退休费作为基数,退休人员医保基数上限为 21821 元/月。
(二)机关事业单位申报口径
1.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单位)、事业单位 2022 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本次暂不申报。具体申报事项由税务部门另行通知。
2.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单位)、事业单位需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失业、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已退休人员还需同步申报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退休人员按 2021 年 12 月省养老保险系统发放待遇作为其 2022 年的医保月申报基数,退休人员医保基数上限为 21821元/月。
3.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国家和省规定的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国家和省规定的绩效工资(只包含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4.省级驻镇机关事业单位申报口径同上,不得随意扩大。
(三)特殊医疗统筹人员基数标准
特殊医疗统筹人员无需申报,1-6 级伤残军人、离休及离休遗属按 7216 元/月作为医保基数。纳入政府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城市特困职工按 4250 元/月的标准作为医保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