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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两者之间有区别,但是在实际中往往会合二为一,也就是说很多公司只是发放了生育津贴或只发放了产假工资,对于二者差额部分,这样处理:
生育津贴低于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高出的部分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产假工资计算公式:产假工资=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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