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履行
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延迟复工等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劳动报酬保障
一、1月24日:1月19日上班调休。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劳动报酬。
二、1月25日-27日: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劳动报酬。
三、1月28日-30日: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劳动报酬。
四、1月31日-2月2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劳动报酬。
五、2月3日-2月9日:
1.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2月3日至2月7日,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用人单位也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使用带薪年休假、补休等并按相关规定支付工资。2月8日、9日是休息日,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
2.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的:2月3日至2月7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2月8日、9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百分之两百支付加班工资。鼓励用人单位以适当方式对2月3日至2月9日工作的劳动者给予关怀和奖励。
六、2月10日之后:
1.未能及时到岗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2.用人单位因受疫情等影响导致停工停业的,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最长三十日),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