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稳岗返还申领指南
申请主体
参加失业保险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受理条件
在威海市行政区域内持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凭证》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其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
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6%,30 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
“僵尸企业”、严重失信、进入破产程序企业、存在未核销的环保处罚记录的企业不宜返还失业保险费。
返还标准
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返还比例按照2020年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的类型确定,服务机构的自有职工(由服务机构自行出资缴纳失业保险费),返还资金发放至服务机构;由服务机构派遣到用工企业的派遣职工(由用工企业实际出资缴纳失业保险费),返还资金发放至服务机构,服务机构收到资金后1个月内转至用工企业。服务机构自有职工和用工企业使用的派遣职工分别计算裁员率。
申请材料
(一)自有职工稳岗返还
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自有职工)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请表》;
2.加盖公章的《自有职工花名册》;
3.加盖公章的上年度9-12月银行代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
(二)派遣职工稳岗返还
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派遣职工)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请表》;
2.与用工企业联合盖章的《派遣职工花名册》;
3.加盖公章的上年度9-12月银行代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
4.劳务派遣协议书;
5.劳务费收费凭证。
办理流程
申请人到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拨付资金至申请人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业务办结。
受理期限
截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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